相邻琐事引纠纷,法院判决定纷争

2024-11-22 16:00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通讯员周敏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同族邻居关系,原告住房正前方马路外至土坎的三角形区域系被告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地,后因河道改造形成现状。

  2021年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在案涉土地上种植了树木,并将施工队遗留的一堆红砖垒砌成矮墙,被告却认为原告的该行为是在侵占其责任地,双方就此事多次发生争吵。2023年6月29日下午,被告推倒原告垒砌的红砖时,原告看到后大口破骂,被告便返回家中手持柴刀准备砍树,原告丈夫见此情况上前夺刀,原告见此情况便也上前抢刀,三人在争夺柴刀的过程中,原告不慎被刀割伤右手内侧。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1968.6元。事故发生后,当地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前期发生多次口角,导致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及损失费用49442.6元。

  法院审理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被告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选择正当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自行采取行动处理土地纠纷,并在纠纷中误伤原告,作为侵权责任人应依法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而原告在未经被告家庭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土地使用权归被告家庭的土地上栽种树木,在被告手持柴刀进行砍伐树木时,其丈夫已经在抢刀阻拦的情况下,仍然加入纠纷中导致自己受伤,原告对纠纷的引起和受伤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和过错,故依法减轻被告的责任。

  综上所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5675.6元的60%计27405.36元,除已支付的5000元,余款22405.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应多一些包容理解,少一些口舌之争,发生矛盾纠纷时,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不理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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