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签订的调解书,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原告张某在广州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与甘某于2024年2月与被告甘某签订调解书,约定甘某补偿张某误工费15000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2024年2月中旬支付7500元,第二次九月下旬支付7500元。但被告仅在2024年2月中旬支付7500元。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此前已经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履行了一部分,具有深厚的调解基础,便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致电双方商谈新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就剩余未履行的款项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约定了新的支付时间。
【法官说理】
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合法且未违背公序良俗、协议的形式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此时,若协议的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意愿与实际情况,组织双方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此时的调解协议和生效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仍未按照约定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柳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