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护航绿色低碳发展

开栏的话
为深入推动省委十五届八次全会精神的研究阐释和贯彻落实,推动全省上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全会精神和决策部署上来,本版即日起开设“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十五届八次全会精神”专栏,敬请关注。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新理念新实践的重要标志,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重大部署,强调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省委十五届八次全会提出,“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深化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生态治理能力水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将省委十五届八次全会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我们就要以更高质量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助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全面绿色转型。
●加快形成科学完备的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
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更好地适应全面绿色转型的现实和长远需要,我省应加快形成适应绿色发展导向,包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机系统的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为护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清晰的制度引领和实操指引。
明确绿色发展导向。加快形成科学完备的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需要明确的价值目标和发展导向。要明确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一体化价值目标,体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平衡;将传统的保护和治理范畴,拓展到绿色低碳发展领域,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形成系统化保护与发展导向;明确将绿色可持续发展一体化目标和系统化保护导向贯穿于生产生活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努力构建科学完备系统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适时制定促进绿色发展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及时总结成熟的绿色转型改革创新举措;以省人大立法形式,确定江西绿色转型发展的立法目标、基本原则,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明确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立法目标贯彻落实的严肃性和实效性。与此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加强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持续探索以“小快灵”“小切口”的立法形式,推动生态补偿、湿地保护、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污染源自动检测数据管理以及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等方面的立法修法工作。
尽快出台推动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制度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将绿色转型的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方位、全领域、全地域推进绿色转型。当前,我省应从省级层面出台政策性文件,着力从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基础设施、资源节约、技术创新、消费模式等方面,明确江西全方位全领域的绿色转型重要改革举措和具体目标,推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方位绿色转型发展。出台江西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从标准制定、全生命周期管理到能力建设、保障措施等各方面,明确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设区市及相关县(市、区),应根据本辖区实际,配套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具体落实,以制度引领全社会共同推动江西绿色转型发展。
●全面提升生态环保执法实效和监管效能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严格执法能够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倒逼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绿色发展从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是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关键。从执法层面看,绿色发展转型需要从加强违法行为监管和强化绿色创新服务两方面入手,坚持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
加大违法行为执法力度。首先,完善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深化省内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省级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健全完善流域区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探索包括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内容的流域综合管理制度;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机制。其次,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建立排污许可与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探索开展印制电路板等行业新污染物“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管控试点。同时,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强化科技赋能、推动精准执法,积极运用大数据、大模型AI、物联感知等技术手段,精准筛选问题线索,实现由“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
强化绿色创新发展法律服务。全面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实施分类执法监管和监督执法清单制度,对纳入清单内企业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或以非现场检查的形式进行监管,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持续加大执法监督帮扶力度,对企业开展“体检式执法帮扶”,帮助企业查找苗头性问题,提升企业环境治理水平,促进绿色发展;加强各类环境要素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推动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支持重点企业实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着力建设高效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公正司法是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保障。随着新发展理念的确立,环境司法的内涵不再局限于为自然生态环境保驾护航,而是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司法肌理,拓展到司法审判、司法服务的每一个环节。
依法惩治各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始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预防与惩治,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方式,推动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真正成为“长出牙齿”的严规铁律。
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持续提升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司法效能,加强专门化审判组织建设,推动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实质化运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机制,促进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刑事追诉、民事赔偿与行政履职依法协同;建立健全以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五河一湖一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一体保护、系统治理。
创新生态环境多元修复执行方式。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适用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责任履行方式,持续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特色举措,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更多更优选项;聚焦“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目标要求,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深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协同机制改革,强化在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环境修复执行等方面的工作联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公益诉讼效能。
●切实加强生态环保法治宣传教育
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最终有赖于全民绿色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形成。要通过充分发挥法治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不断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提升全民法治素养,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
大力开展绿色低碳主题法治宣传教育。围绕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统筹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平台,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江西省生态文明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依托我省各类生态环境修复基地、教育宣传基地等资源,广泛宣传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的生产、环保、质量、安全、科技创新等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凝聚绿色低碳发展社会共识。
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加大能源资源节约力度,提升绿色创新水平,通过绿色低碳技术等措施减少碳排放;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披露污染物排放、碳排放、行政处罚等相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监督。
赖丽华 谢丹
(作者分别系江西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副研究员)